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
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
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

共学《民法典》|“对霸座说不”

发布时间:2020-11-02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,中国的铁路交通尤其是高铁已步入快速发展期。但在铁路运输高速发展带动经济,带给人们安全、快速出行体验的同时,总有一些人不遵守规则,不买车票、“高铁霸座”、拒绝检票、甚至强行阻拦列车发车。今日,通化县人民法院为大家带来对《民法典》关于霸座的解读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:“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、班次和座位号乘坐。旅客无票乘坐、超程乘坐、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,应当补交票款,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;旅客不支付票款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。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,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,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。”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实际购买的票对号入座,不得“霸座”的义务,并且明确了霸座的后果,即补交差价、票款,如果不履行相应义务则会被“赶下车”。此条款也明确了承运人(相关运输单位)的权利,对于霸座的旅客,有权加收票款、收取差价或者拒绝承运。

  《民法典》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、密不可分。如学者所说,《民法典》以民字当头,法条里的字里行间处处凸显以民为本的原则,也切实回应民众之关切。

  (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(华声国际大厦)1层 1 2 1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